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
持有原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厅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和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
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与程序
换证工作的执行标准以及申请和审批的程序等按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负责受理市属专项设计单位的换证材料,并对相关要件进行审核、初审后,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资质申报函(附初审意见汇总表)一并报到省建设厅行政服务审批中心。
省直专项设计单位,将换证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审批中心。
三、换证时间安排
(一)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的专项甲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报送材料:
1、持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装饰、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工程专项以及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资质换证给予材料的要求,于6月30日前,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换证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2、持原建设部颁发的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资质换证给予材料的要求,于9月30日前,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换证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二)由省建设厅批准换证的专项乙级、丙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报送材料:
持原建设部颁发的消防设施、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环境工程(含原国家环保局所发证书)专项设计乙级、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乙级资质证书和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装饰专项乙级、丙级、建筑智能化(省级)和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丙级等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将初审后的换证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三)暂定级资质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四、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一)换证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交,资质换证给予的材料清单(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网络发送上报数据;
申报表中初审(行业)部门审查意见表需打印2份,其中1份加盖初审(审核)部门单位公章。
尚未进行企业数据首次备案的单位应第一时间进行数据备案。将“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EI v4.0软件用在线升级功能升级到EI v4.1(注:在升级之前将原始DB文件夹备份),将企业的相关信息补充完整后,将加密锁插入USB接口,点击数据备案里的企业数据首次备案,根据提示即可完成企业数据首次备案工作。
在EI上报文件管理中,选择“生成新版资质申报数据”将资质上报数据顺利获得网络发送至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1)、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并同时给予个人社会保险手册首页和最近一次个人缴费对帐单的复印件(详见附件2);
7、近一个月的企业社保证明(含明细表和缴费凭证)等复印件(详见附件3);
8、给予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一项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每增加一项工程专项资质,增加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一份。
(三)上报换证资料的原件须经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验核。
五、过渡期限
(一)暂不满足新《标准》要求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乙、丙级资质,最迟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
(二)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资质,将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
(三)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换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换证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电话:勘察设计处0531-87910322;
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材料受理)0531-87087111。
查阅下载附件请登陆山东省勘察设计网站(www.sdkcs.com)。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样例
2、个人社会保险手册首页和个人缴费对帐单样例
3、企业社保证明(含明细表和缴费凭证)样例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来源:山东勘察设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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