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规划时,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召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知》指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立足当地资源环境特点,重点分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实施的环境制约因素,预测分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实施对区域资源环境的直接、间接和累积影响,并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轻环境影响的针对性措施。
国(省)道公路网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有序开展”的原则,科研合理地确定公路网、公路运输枢纽布局、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完善公路网络结构,从源头预防或减轻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综合判断港口开发对区域资源环境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从源头避免港口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航道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坚持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涉及航电枢纽建设的,要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基本原则,重点关注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通知》还要求,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包括环评、交通环保、水环境、水生生态、陆生生态、大气环境、声环境、重金属、化学品环境管理、规划等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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