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地块为鞍北A1地块,受青岛四方房地产开发委托,本公司接到任务后,召开了鞍北A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钻探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
现将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 基本信息
鞍北A1地块位于抚顺路以南,康平路以北,鞍山一路以西,祥泰家园以东,占地面积约2.08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用地。地块中心坐标为120.36349922°E,36.09910401°N,占地面积20844.7m2(约31.27亩)。现在地块内为停车场。根据最新的城市总体规划,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本次调查进行数据分析时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 调查状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要求,本次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均为水土复合点位,3号地下水点位钻探深度至岩层未见地下水,因此未进行地下水建井采样工作。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8个,检测分析《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45项、特征污染物锌和石油烃(C10-C40)。
三、 检测结果
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为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1所列45项、锌和石油烃。实验室结果显示,检出的检测因子为pH、砷、镉、铜、铅、汞、镍、锌和石油烃。
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为标准进行评价,送检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均未超标。
四、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截止到本次调查结束,基于现有的采样条件,根据国家相关导则标准规定,根据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该地块所有送检的土壤样品中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初步采样)可以结束,无需进行详细采样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建议
(1)本次调查结果是基于地块现有条件和现有评价标准而做出的专业判断,未来地块由于用地类型或者评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现有调查结论进行评估,必要时需要重新召开地块环境调查与评估。
(2)地块未来建设过程中,管理方应该对地块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对土壤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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