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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09 访问数:11114次   来源:
    继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后,为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解释》)。
    与2013年《解释》针对的是环境刑事案件相对应,2015年《解释》针对的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2015年《解释》重点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的责任承担、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证明责任、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证据保全、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针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2015年《解释》基本沿用了2013年《解释》中的处理方式,明确规定: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组织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的组织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报告。k8凯发已于2014年1月3日成功入选国家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组织名录(第一批)》,也就是取得了《解释》中提到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的组织”资格,可以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给予检验、检测、评估或者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服务。k8凯发鉴定评估中心将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技术优势,本着科研、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真诚的合作精神,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给予强有力的的技术支持。
 
 
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杨学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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